出口退稅出新規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該公告下1日開始施行。據不少出口商及業內人士介紹,相較以往,本次退稅公告并無太大區別。
該公告具體內容為:一、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約的出口貨物,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
(一)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自產貨物;
(二)生產企業已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三)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已經簽訂出口合同,并約定貨物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至境外單位或個人,貨款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貨物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3)的規定。
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第15欄(業務類型)、《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第19欄〔退(免)稅業務類型〕填寫“WMZHFW”。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加強風險控制,嚴格審查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確保申報出口退(免)稅貨物的國內采購及出口的真實性。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如發生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接受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善意取得的除外)、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作為責任主體按規定接受處理。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受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并加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預警監控、審核、評估分析,如發現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疑點的,應按現行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公告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為國內中小型生產企業出口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服務的外貿企業。
六、本公告自201441日起施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本公告第一條范圍外的貨物,繼續按現行退(免)稅規定執行。
“從涵蓋主體看,本次公告基本變化不大。”在義烏國際商貿城四區經營針織手套生意的楊先生自營一家外貿公司,他認為,這次的公告并沒有實質性的變化,不過還是會有人擔心,畢竟現在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主體將不少代理公司包括在內,會影響之前市場上的一些代理公司。“這樣的綜合服務企業現在本來就有很多了,感覺對貨代會有影響。”昨日,一正在四區采購產品的外貿公司業務員小唐表示。
而貨代公司的人則不這樣認為,“出口退稅不是他們的主流業務,基本上影響較小。”昨日,義烏城中中路上一家貨代公司的員工表示。(浙中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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